假降價、真促銷,江西首例網購價格欺詐案宣判:三倍賠償

IT前沿11月14日消息據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江西省法院系統首份 “因價格欺詐引發的網絡購物糾紛”正式宣判,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賠償金 4920 元。
對此此次案件的經過,可以簡單理解為,某網友小吳在 2018 年雙十一期間在某網上食品專營店購買大閘蟹,店鋪號稱限時優惠價,而活動結束后,小吳發現上述商品的價格一直沒有任何變化。之后民事賠償協商未果,小吳一怒之下將店家告上了法院。
兩年過去了,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的上述經營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賠償金 4920 元。
IT前沿了解到,通過公告可知這并非全國首次網購價格欺詐案件,但此前案件錯綜復雜,全國首例已不可考據。
什么是價格欺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扣,誘騙他人購買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市民在網購過程中如果真的遇上了價格問題,投訴途徑有三種,
首先,應向網絡第三方平臺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反映,注意是店家工商登記所在地,一般淘寶和京東商城都會有相關登記;
其次,可以向網店注冊地物價部門投訴,同樣是工商登記所在地而非發貨地址;
第三,可以向網絡第三方平臺客服投訴,作為 “中間方”,該平臺可以從中協調,幫助消費者達成訴求。當然,如果店家跑路且賠償金耗光的話,求助平臺基本沒什么用。
如果遭遇商家涉嫌虛假宣傳或欺詐,消費者應保留相關的網頁對話等截圖證據,購物發票、通話記錄等證據,以便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