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I職業能力測試論證會在京召開 眾法學專家:ACI有資格頒發證書

2019年11月16日下午,ACI職業能力測試論證會在北京市召開,十余位法學界知名專家會談,查閱了相關事實論述、公司系列文件資料,深入了解了ACI心理咨詢師職業能力測試認證,在主體資格、政策法律等方面,對ACI證書的合法性出具了專家意見。
新聞背景:ACI的合法性爭議
近日,社會有輿論認為,沒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市場上的各種心理咨詢師證書都是偽證,甚至在某些協會發表的公開聲明中明確直指ACI國際證書是假證。
ACI到底有沒有頒發職業能力測試證書的資格?ACI的證書到底是不是所謂的“假證”、“山寨證書”?為了商業目的、詆毀ACI證書的輿論和相應機構是否涉嫌侵權?是否要擔負起涉嫌不正當競爭的責任?
為了厘清ACI證書的合法性問題并向大眾釋疑以上問題,2019年11月16日,北京東方匯才國際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邀請了國內知名法學專家,在北京進行了相關的法律論證與研討,東方匯才公司CEO聶靜文女士也參與介紹情況與旁聽。
(▲東方匯才公司CEO聶靜文女士)
專家團隊:學界重磅組合
此次研討會所邀請到的法學專家,在行業內均具有精良的業務能力與良好的業內口碑。
(▲法學界泰斗夏家駿教授)
法學界泰斗夏家駿(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曾經當選過中國十大杰出法學家之一)、著名學者竹立家(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中國行政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工商聯的智庫專家)、著名學者陳劍(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北京改革與發展研究會會長,全國工商聯參政議政委員會委員)、著名法學家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著名學者熊文釗(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等等數十位學界專家參與了此次論證。
應專家要求,北京東方匯才國際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先后出具了美國加州政府及中國駐洛杉磯總領事館的授權簽字文件、東方匯才的系列授權文件,營業執照,并解釋了東方匯才公司的商業模式,根據資料文件和事實陳述,專家對機構主體的合法性、政府監管尺度、商業模式的合法性等方面做出了點評。
專家意見:法無禁止即可為
專家指出,東方匯才公司的商業模式,是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第三項,資格資質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的,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資質,這種由國家政府來管,以外的領域,個人主體可以依法行事,法律保護合法競爭,如果在競爭行為中出現違法行為,由法律和政府進行管控。2019年10月22日新頒布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13條、20條,對此也進行了闡述。
除了托福和雅思的英語能力認證,思科工程師認證,微軟的軟件工程師認證和華為的硬件工程師認證,都得到了極大程度的市場認可,這些是典型的由民間組織、甚至企業、品牌來進行的職業能力認證。
結合本次事件背景,專家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ACI(美國認證協會,American Certification Institute)的心理咨詢測試,并非職業資格測試,而是職業能力測試。
ACI中國總部(東方匯才有限公司)是經美國ACI授權在中國的管理機構,在中國工商部門有備案登記;在美國,幾乎所有協會都是公司注冊的,由市場競爭獲得社會認可;ACI中國總部通過協議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和服務,同時也對其宣傳推廣進行約束。ACI并非職業資格測試,而是職業能力測試,其性質是自發的,并非強制的,有如托福、GRE、雅思等測試。針對個別機構的虛假違規宣傳問題,ACI中國總部正在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對其進行整改,積極維護ACI學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東方匯才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來看,ACI頒發的職業能力測評證書、發布的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皆為ACI所屬的運營品牌原創所有,未發現其存在模仿、復制、抄襲行為。
二、ACI有資格頒發“職業能力測評證書”。
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2013年,人社部牽頭開展了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此前國務院已從2014年至2016年分七批取消了434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國務院部門設置的職業資格已取消70%以上。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8年2月印發的《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強調:發揮市場、社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積極培育發展各類人才評價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逐步有序承接政府轉移的人才評價職能。
依據指導意見的文件精神,ACI嚴格遵守中美兩國法律法規,遵循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的人才評價機制,參照行業崗位要求和相關職業標準,搭建了科學完善的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和評判標準,客觀地評價人才職業能力水平。
ACI所推廣的是其自主研發的“職業能力測評標準”和“職業能力測評證書”,它跟“職業資格證書”有著本質的不同。后者是在某些法律規定的相關行業、必須持證上崗的政府推行的“職業資格認證”體系,而ACI是作為某一行業領域社會機構或部門推出的針對某一具體職業的能力學習和能力認證,并無強制效力,其公信力完全是由機構的專業性、市場及學員的共識構成。
東方匯才公司并不開展資格資質的許可和認定業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規定:“堅決破除各種不合理門檻和限制,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進一步減少社會資本市場準入限制。……推動非禁即入普遍落實”。東方匯才公司開展業務一直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業務開展過程中也一直嚴禁將美國認證協會ACI證書等同于國內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職業資格”與“職業標準”并非同一概念。
在我國,1994年起開始推行“職業資格”國家考試制度,考試合格人員由國務院部門授予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國家為持續降低就業創業門檻,2013年起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2017年9月,“心理咨詢師”退出人社部發布的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職業標準”是由企業和行業組織自主開展的職業技能認定,與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相銜接。2017年1月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表示“研究制定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積極推動由企業和行業組織自主開展技能評價。做好職業資格制度與技能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政策的銜,建立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相應的職稱、學歷比照認定制度,暢通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東方匯才公司與美國認證協會合作,ACI心理咨詢師證書是美國認證協會對于學員心理咨詢能力的技能評價,該證書并無法律強制效力,其公信力完全來源于從業學員、就業市場以及相關機構的共識及認可。
四、相關主體應遵守市場公平競爭規則,任何商業詆毀、誤導公眾的行為均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東方匯才公司與美國認證協會進行合作授權,該公司所頒布的職業能力測評證書及發布的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皆為原創,不存在模仿、復制、抄襲等違規違法行為,東方匯才公司多年來與國內外專業人士合作,投入大量成本自主研發培訓流程、撰寫教材、制定標準。若其他任何第三方機構沒有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公開聲稱東方匯才公司“賣證”、ACI證書為“偽證、山寨證書”,東方匯才公司有權合理懷疑其對外傳播虛假信息,損害其商業信譽,東方匯才公司有權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明確,“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反壟斷法》第十一條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心理咨詢師在退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后,心理咨詢師行業應當順應國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關主體應該共同努力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反對任何第三方組織濫用權利,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并排除、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
原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政協常委夏家駿教授指出,國家對于新生事物是鼓勵的,有些政府做不了的或者不愿做的事情,應當支持民間公司合法地去做。東方匯才公司有國外授權,有國內登記,合法性沒有問題。
(▲著名法學家姜明安)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明安教授引用《行政許可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指出,除非涉及特殊的公共利益,否則政府不得介入;在準入負面清單以外,一切市場主體平等競爭;職業資格測試不必全部由政府確認,能力測試更應當由市場來確定。四中全會強調放管服、簡政放權、內外資公平競爭。我贊同ACI?%9